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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張本票過期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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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兩張本票一張88年12月15跟89年3月5日的本票 都過期了我該如何處理 因為開票的人跑路了找不到 更新: 可以說的簡單一點讓我有個方向嗎? 不然不知道該怎麼處理!謝謝

最佳解答:

圖片參考:http://tw.yimg.com/i/tw/ugc/rte/smiley_39.gif 無論88年12月15跟89年3月5日 這兩個日期是發票日還是到期日,依票據法第22條規定,確實是已因時效而消滅,不適再主張票據上之權利。 圖片參考:http://tw.yimg.com/i/tw/ugc/rte/smiley_39.gif 但還是可以將這兩張本票當為證據,依民法其他法律關係請求(譬如主張不當得利、債務、或其他等等)不過依然要注意消滅時效問題,相關法條提供於下: 民法第 125 條 (一般時效期間)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民法第 126 條 (五年之短期時效期間)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第 127 條 (二年之短期時效期間)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民法第 128 條 (消滅時效之起算)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其他解答:

本票裁定沒有與判決具同一效力,裁定後未於6個月內起訴,時效中斷起算日期仍為到期日,不是裁定日起算3年,時效罹於消滅。|||||自己去法院辦好處理嗎? 該帶什麼 收數王有在幫人處理嗎? 2008-07-14 02:13:58 補充: 你是律師然後呢?|||||對方已經取得 時效抗辯權 QQQQQ|||||1、你可持本票以書狀向本票上地址的對方管轄法院申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取得該裁定後,即可對對方的財產查封拍賣,若委任律師辦理就不須自己擔心弄錯了,若要自己處理,對辦理流程有不懂,可至法院之服務處尋求協助,本票上的地址,是付款地。若無記載,則以發票人之戶籍地為付款地。故您可向債務人戶籍地的法院聲請本票強制執行裁定,聲請後,法院會下一裁定,您可依該裁定就債務人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必需先有「執行名義」的存在,而後才能申請強制執行程序。所謂的執行名義,如法院的「勝訴判決」,或所謂的「本票裁定」均屬之,所以理論上,強制執行的程序一定會比較晚,不可能同時發生,惟一的例外是在「保全程序」 2.如果對方有授權您補充填寫本票上的日期與金額,那麼您在補充填寫完成後,本票之要式性就具備了,您就可以去行使票據權利,聲請本票裁定,不過會有一個風險,就是若是對方否認有授權您填寫日期及金額時,您可能須負舉證之責,才能行使票據權利。 3.本票的時效為三年,你可以自行參考票據法第22條之規定,若已經取得執行名義,則時效重新起算,延長為五年,民法第137條也有規定 第 22 條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第 137 條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4.保全程序是「起訴」的前階段(也可以和起訴同時為之啦!)所謂的保全程序,只是在避免債務人「脫產」,所以他的條件是比較鬆的。只要債權人所提的證據,外觀上讓法院產生債務人確有可能欠債的心證,債權人就可以供擔保後聲請「保全程序」(進行假扣押、假處分)在保全程序中,只會「查封」債務人的財產,此外即不得為任何的動作。也就是不可能進行「拍賣換價」的程序。 2008-07-05 10:32:00 補充: 5. 2008-07-05 10:32:14 補充: 要查對方的財產,有二種情形,一種是取得執行名義﹝如本票裁定﹞,或是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換句話說,需能進行強制執行程序﹝假扣押亦包括在內﹞才能執相關文件去國稅局查財產,不動產、動產各五百元,合計一千元。通常在前面取得執行名義才需要請律師,後續去國稅局應該不用請律師。 2008-07-05 10:40:54 補充: 對本票裁定的救濟途徑 本票發票人在收受法院所核發的本票裁定,對裁定內容有意見,自然可以主張自己的權益,但是本票裁定是非訟事件,非訟法院只能就本票做形式審查,如果本票彰顯的債權不存在,必須要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在收受本票裁定後,發覺本票是經過偽造或變造,必須要在本票裁定送達後後二十日內,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2008-07-05 10:42:33 補充: 6可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省時省力。 未滿10萬元的本票,法院收500元聲請費;10萬以上100萬以下,法院收費1000元。 聲請前後所需時間約2週。 7.管轄法院依據對方的地址。 8.本票上未寫到期日,則隨時可以提出聲請;若有寫到期日,則到期日以後,才可以聲請 9. 2008-07-05 15:29:29 補充: 原則上債權人對本票發票人的請求權時效是三年,但若債權人仍有持續追索之行為,則時效會發生中斷之效力,換言之,若債權人仍有繼續向您請求,則即便過了三年,債務人還是不能主張時效抗辯。 原則上債權不會自行失效,即使是請求權時效消滅之情形,債權人還是得請求,只是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故除非債務人聲請破產,並經破產程序清算後,否則債權仍然存在。 2008-07-14 02:03:40 補充: 我是律師 2008-07-14 02:41:38 補充: 希望我能幫上忙|||||1.先去法院申請本票裁定確保債權 2.裁定下來之後會有十五年時間,十五年到再申請 3.若找不到開票人可用公示催告於法院或報紙 4.拿裁定證明至稅捐處和戶政所找人及找財產 以上7C4CB18E08C2FD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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